- 发布人:纪检监察审计室投稿员
- 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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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办学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的合理规范,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声誉,确保国家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高等院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院收费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等,其他收费及代收费,如考试费、报名费等。除此收费项目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学院的各类收费都要严格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收费管理部门,其它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四、拟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单位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收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拟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报省、市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收取。
五、代收费项目由相关部门将收费依据、收费名目、收费标准等交财务处办理收费。
六、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拟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下列乱收费问题。
1.借学生实习与实习企业、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收取劳务费、中介费,收取实习管理经费。
2.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培训费等费用。
3.向学生收取物品邮寄费、管理费等。
4.向学生预收费。
5.借校企合作向学生收取企业课程植入费、岗位安置推荐费。
6.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私立名目收费。
七、学院要把对财务处收费的检查、审计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财务处各类收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八、学院纪委要对各处室、各院系乱收费情况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把住各关口,切实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乱收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经发现,先停职,后处理,待调查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者,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